使用条款


  1.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运作的「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的使用条款和细则(「条款」)。积金局同意按照本条款提供服务(按下文第3条所界定),而你作为「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的使用者(「使用者)」),则同意根据本条款使用服务。
  2. 凡进入及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者,即被视为在法律上同意受本条款所约束,而积金局可根据下文第37条所述,不时修改及/或补充本条款。假如你不同意任何一项条款,请不要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

服务

  1.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是提供网上服务的平台,使用者可按照本条款使用电子支票付款功能(按下文第6条所界定)和其他有关服务(以下统称为「服务」)。
  2. 积金局可按需要不时订定使用服务的程序。尽管本文另有规定,积金局可在没有事先通知任何使用者的情况下,不时增加丶修改丶暂停及/或终止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票付款功能)及使用该等服务的任何程序。

电子支票付款功能

  1. 「电子支票」是指以电子纪录(按《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所界定)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
  2. 「电子支票付款功能」是指使用者能根据本条款以电子支票向积金局缴付帐款的服务。
  3. 你可根据「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列载的步骤向积金局缴付款项,但前提是积金局接受以电子支票方式缴付该类帐款。
  4. 若要使用电子支票付款功能,请确保已根据「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列载的程序输入付款资料及上载电子支票。
  5. 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内按「确定并提交」键,即代表你同意你提交的所有资料/数据均属真确无误,并同意你提交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资料和电子支票)将会转移予及/或供积金局丶积金局指定银行和「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使用,以处理丶办理丶提交及/或记录你使用电子支票付款功能缴付帐款的要求。
  6.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电子支票收集网站」进行定期维修丶提升服务丶受到干扰或出现技术故障),你可能无法进入「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或使用其服务。如无法使用服务,或因无法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或任何服务而蒙受或引致任何损失,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7. 你的电子支票须于首次提交积金局指定银行时获得兑现,你的缴款方为有效。
  8. 积金局收讫电子支票的时间,是以积金局系统在认收通知书列明的时间为准。当你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输入付款资料丶上载电子支票及按「确定并提交」后,该网站会发出认收通知书,作为积金局收讫该(等)电子支票的时间的确证。

私隐政策

  1. 积金局会致力确保所有经「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个人资料,均严格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见http://www.pcpd.org.hk)的有关条文处理。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1. 所有经「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及/或储存的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将会作以下用途:
    • (a)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丶办理丶提交及/或记录你的付款要求,以及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的电子支票;以及
    • (b) 法例规定丶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如你未能提供所需资料,或会导致积金局无法处理你的电子支票付款,或导致你的电子支票付款被延误处理。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1. 如欲查阅或更正你经「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及/或储存于该网站的个人资料,可致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个人资料私隐主任(地址为香港葵涌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中心1座8楼),提出有关要求。在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时,须填妥「查阅资料要求表格(第OPS003号)」,该表格可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页下载。
共用个人资料

  1. 所有经「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及/或储存于该网站的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将会转移予或供积金局及协助处理丶办理丶提交及/或记录你的电子支票付款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积金局指定银行)使用,以作上文第14条所述用途。
  2. 你在此同意,积金局可转移或使用你经「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及/或储存于该网站的资料(包括你的个人资料),以作上文第14条所述用途。
小型文字档案(Cookies)

  1. Cookies是当使用者用电脑浏览网站时在该电脑建立的小型文字档案。这种档案通常包含匿名而独有的识别符,用以辨识个别电脑,或按网上服务的需要暂时储存非个人资料,但不具备辨识个别使用者的功能。「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不会利用小型文字档案收集任何个人资料。
  2.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有使用小型文字档案。「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产生的小型文字档案并不包含个人资料。若你把浏览器的配置设定为拒绝接收小型文字档案,你将不能使用服务。
JavaScript

  1.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须使用JavaScript以确保运作正常。若你把电脑的JavaScript功能关闭,你将不能使用服务。

免责声明

  1. 使用服务的风险一概由你承担。「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内的服务丶资讯丶内容和其他材料均以「现况」形式提供,并无任何种类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须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该等服务丶资讯丶内容和材料的准确性丶完整性丶可靠性丶安全性或适时性,以及该等服务丶资讯丶内容和材料是否适合使用和有否侵权等事宜,积金局概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陈述。对于该等服务丶资讯丶内容和材料,积金局不会就任何错误丶遗漏丶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丶不能使用或无法使用该等服务丶资讯丶内容和材料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丶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丶毁坏或损害),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丶义务或责任。
  2. 对于「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或任何经由「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传送给你的资讯或电子数据或资料是否含有电脑病毒,积金局概不作出保证或陈述。对于因使用者经互联网向积金局传送资讯或因积金局经互联网向使用者传送资讯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丶毁坏或损害,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服务,或因「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停用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丶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丶毁坏或损害),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丶义务或责任。
  4.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或会载有由第三者提供的材料。为方便查阅由第三者或通过第三者提供的资讯,「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可透过其网页提供或协助提供连接外界网站的超连结(包括表层及深层连结)。积金局并没有核准或认可第三者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上提供的材料或与「电子支票收集网站」连结的任何外界网站。「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供的任何该等材料或外界网站的超连结,均不构成任何第三者或外界网站与积金局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供或协助提供该等由第三者所给予的材料或外界网站超连结,并不构成积金局赞同或不反对任何该等材料的内容或外界网站的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丶陈述或保证;对于因使用或不当使用或依据或不能使用由或通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供的任何该等材料的内容或外界网站的内容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损失丶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而生的损失丶毁坏或损害),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丶义务或责任。
  5. 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内容或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供的内容并不构成丶导致或以其他方式暗示积金局向任何第三者(不论是货品或服务或其他方面的提供者)给予同意丶核准或建议。
  6. 对于因「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资料而引致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或损害,积金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积金局保留权利,按其独有酌情权及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删除丶暂时停载或编辑积金局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编撰的一切资料。你有责任自行评估「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所有资料,并须加以核实,例如参阅原本发布的版本,以及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之前徵询独立意见。
  7. 你须确保所提交的所有资料/数据均齐全丶正确及符合现况。如你提供不齐全丶不正确或不符合现况的资料/数据,积金局可能无法处理该电子支票付款,并有权拒绝处理该电子支票,而无须就任何损失丶损害或延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责任。
  8. 对于「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及/或任何连结至「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的第三者网站的使用事宜,积金局不作任何保证;积金局也不保证你的电脑系统不会因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或服务而可能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对于所使用与「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相关的任何第三者软件的准确性丶功能或表现,积金局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积金局也不保证「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不受电脑病毒感染。

保安

  1. 你必须参阅政府「资讯安全网」网站(http://www.infosec.gov.hk)所载有关资讯保安的良好作业模式,确保你的资讯丶软件及工具不会被第三者不当使用。我们不会确认或保证「电子支票收集网站」不带有病毒或其他具破坏力的特点,以致可能会对你的硬件丶软件或设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你必须确认及保证,你上载的档案仅为有效的电子支票,且不带有病毒丶恶意程式,以及不是任何其他档案。

版权

版权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注明外,「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内容皆受积金局所拥有或获授权的版权保护。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非文字内容

  1. 若你想透过任何方法复制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内任何非文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片丶图像丶图画丶图片丶音频档案和影像档案),或作任何用途,必须事先得到积金局的书面同意。你可透过电邮(mpfa@mpfa.org.hk)向积金局提出有关要求。
  2. 若「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非文字内容涉及第三者版权(即由积金局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版权),在复制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非文字内容前,必须先取得版权拥有者的授权或准许。
「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文字内容

  1. 若你想透过任何方法复制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支票收集网站」内任何受积金局版权保护的文字内容,或作任何用途,必须事先得到积金局的书面同意。你可透过电邮(mpfa@mpfa.org.hk)向积金局提出有关申请。
  2. 若「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所载的文字内容涉及第三者版权(即由积金局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版权),在复制丶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等文字内容前,必须先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授权或准许。

弥偿

  1. 你须就(a)你的电子支票或你透过「电子支票收集网站」提交电子支票;或(b)违反或没有遵守本条款任何部分而直接或间接引致或涉及,令积金局(不论以甚么方式)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法律行动丶法律程序丶法律责任丶申索丶损失丶损害丶费用及开支,向积金局作出弥偿,并须保持令积金局获得弥偿。如该等法律行动丶法律程序丶法律责任丶申索丶损失丶损害丶费用及开支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且直接及纯粹因积金局的疏忽或故意失责所致,则此弥偿责任不适用。

语言

  1. 本条款是中译本,如中丶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不相符之处或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条款修改

  1. 积金局有权不时就条款更改丶修改丶删除及/或增订任何条款或细则,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请定期浏览http://echeque.mpfa.org.hk中的条款,查阅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订。

规管法律

  1. 本条款须受香港的法律所规管,并须按香港的法律诠释。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在香港特区政府(即版权拥有人)的批准下,本条款(连同电子支票收集网站的「使用须知」及「常见问题」)均摘自(及改编自)「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未经香港特区政府及积金局书面批准,不得另行复制此等条款、「使用须知」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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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9/01/2021